河南立法为“见义勇为”撑腰
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份先后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为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保驾护航。10月14日,郑报融媒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正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较9月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相比,修改稿又有了不少新变化。
5种情形 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哪些情形可以确定为见义勇为?草案一审稿明确了4种情形: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此次修改稿将《草案》中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内容修改为“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时新增一种情形: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作出重要贡献的。
审议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核实。
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
统计显示,1997年到2017年间,河南先后涌现出见义勇为模范人物428名个人、90个群体。按照规定,见义勇为的评选规则是按照属地(事发地)进行的。近年来,除了在河南省内,在外省也涌现出不少见义勇为的河南好人,加上在外省有见义勇为行为的河南人,河南好人的规模其实更大。
《草案》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而此次在审议修改稿中又新增了一条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审议修改稿同时规定,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职却未履职的,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公务人员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见义勇为后3年内都可申请、举荐
《草案》规定,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确认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此次审议修改稿将此修改为:“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
审议修改稿同时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受伤,医疗机构应无条件组织救治
《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据悉,此次审议修改稿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此次审议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职,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另外,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暂付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资金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经认定见义勇为牺牲,省政府拟发百万元抚恤金
与《草案》相比,审议修改稿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草案》中的奖励为“3万元以上”。
审议修改稿同时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死亡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抚恤奖金数额。